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融建達商標,專利申請,版權登記,北京融建達知識產權整理
隨著韓國影視劇、綜藝節目的熱播,亞洲地區掀起了一股“韓流”,不少人從“韓流”中嗅得商機,通過各種途徑銷售韓國服裝等產品,但是,也隨之出現了一些涉嫌侵權的商品。
因認為杰薄斯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杰薄斯)和艾克瑪特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艾克瑪特)在共同經營的購物網站上不僅大量銷售了涉嫌侵犯其合法享有的“orangeflow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產品,還通過發展代理商等形式謀取巨額利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恒利國際服裝(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恒利公司)將上述兩家公司及廣州韓兜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韓兜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等共計1008余萬元。
2014年,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下稱天河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杰薄斯和艾克瑪特侵權成立,賠償恒利公司經濟損失998萬元。杰薄斯和艾克瑪特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服裝商標引發糾紛
隨著中韓兩國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加深,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年輕人都希望可以便捷地購買到韓國商品。與此同時,韓國的企業也希望借機打開國外市場。然而,由于語言、貨幣、物流等原因,依靠傳統銷售模式,韓國企業很難與海外消費者建立直接聯系。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艾克瑪特成立了專注于韓國服裝交易的網絡平臺。
據艾克瑪特提供的資料顯示,艾克瑪特創建該平臺后,又成立了杰薄斯,并由后者對平臺進行部分運營。當韓國服裝企業入駐該平臺后,消費者可購買網站上展示的商品,艾克瑪特則向韓國企業收取相應的服務費(即傭金)。經過多年運營,最高時有80多個韓國服裝企業進駐該平臺,消費者遍布中國和日本等。
但讓恒利公司不滿的是,自2011年起,該平臺上展出了大量以“orangeflower”為商標的服裝,服裝的吊牌和外包裝上都印有“orangeflower”商標。艾克瑪特和杰薄斯還以“orangeflower”為品牌進行線上推廣、招商、銷售等,并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代理商。恒利公司認為,恒利公司從2004年開始就使用“orangeflower”作為服飾商標在我國進行服裝貿易。2009年和2011年,恒利公司分別在第35類和第25類商品上申請注冊“orangeflower”商標,并獲準注冊。艾克瑪特和杰薄斯的上述做法,嚴重損害了恒利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在溝通無果后,恒利公司將兩公司及其代理商韓兜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8余萬元。
一審認定侵權成立
對于恒利公司的指控,艾克瑪特和杰薄斯辯稱,網絡平臺上展示的涉案商品是由韓國的WITH TJ株式會社和Orangeflower株式會社生產、提供和發貨,杰薄斯僅是提供網絡服務的公司,不生產、銷售任何涉案產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艾克瑪特的主要業務是向韓國公司提供網絡銷售服務,其本身亦不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從恒利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杰薄斯、艾克瑪特參與實施了商標侵權的行為。
天河法院經審理確認了恒利公司依法對“orangeflower”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在雙方提交的證據基礎上,進一步審理認為,杰薄斯和艾克瑪特是涉案服裝的銷售者。杰薄斯、艾克瑪特在涉案服裝上使用“orangeflower”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認,杰薄斯和艾克瑪特等構成對恒利公司商標權的侵犯,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此外,杰薄斯、艾克瑪特在其網站上發布更名通知稱已更改品牌名稱等行為,易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解,亦應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終審維持原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韓兜公司未提起上訴,且已根據一審判決執行完畢。不過,杰薄斯和艾克瑪特表示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圍繞杰薄斯、艾克瑪特是否存在侵犯恒利公司商標權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恰當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結合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杰薄斯、艾克瑪特共同經營的購物網站上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有“orangeflower”或“orangeflowers”標識,對應正品驗證鏈接中也使用“orangeflower”“ORANGEFLOWER”等標識,上述標識表明了其所銷售的商品來源,屬于商標性使用。杰薄斯、艾克瑪特的上述行為容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對恒利公司商標權的侵犯。此外,由于兩公司稱被訴侵權產品經過“韓國代購正品驗證”,此舉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合法,有對恒利公司“搭便車”的惡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杰薄斯、艾克瑪特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鑒于杰薄斯、艾克瑪特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益及恒利公司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考慮到杰薄斯、艾克瑪特的行為存在源頭性銷售侵權、虛假宣傳、故意侵權,可得非法銷售利潤較高,對恒利公司的商譽損害大,且在訴訟過程中有拒絕證據披露以及持續侵權的情況,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杰薄斯、艾克瑪特賠償恒利公司998萬元,并無不當。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杰薄斯和艾克瑪特的上訴。(本報記者 姜旭 通訊員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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